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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受理群众举报及组织参与走私案件处置


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2-03-09 字体:[ ]

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,及时受理群众举报,并将有关情况向分工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,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走私贩私违法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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